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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360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經查,網路遊戲是要給「人」進行遊玩,但外掛程式係「沒有人」而玩遊戲(使電腦誤判有人在玩),與網路遊戲當初所設定的「對象」即不同,自屬干擾他人電腦,且外掛本身亦屬「電腦程式」,並且會影響遊戲公平性、致生損害公眾或他人,因而有構成該條犯罪的可能。
而本條處罰對象係「使用外掛者」,而非外掛程式的「設計者」,因此即使該外掛程式係外國人撰寫,並不影響犯罪成立與否之判斷。
不過該條犯罪必須告訴乃論,目前遭外掛的網路遊戲是否願意提出告訴?這便不得而知了(很有可能是因為沒有人提出告訴,所以檢警機關沒有抓)。
以上,供參考
在網路遊戲使用"外掛"違法嗎?
行為態樣:
使用外掛程式干擾遊戲系統
法律規範:
使用外掛程式不斷登入或進行遊戲,致破壞、灌爆遊戲主機系統,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可以構能第三六○條所定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
說明:
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目的在因應駭客以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或封包洪流(Ping Flood)等攻擊性的網路癱瘓行為,保護電腦系統及其相關設備的正常運作,規定對於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使公眾或他人因此遭受損害者應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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